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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收会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一)

  5、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账。
  6、总账与有关明细账、日记账核对,明细账与有关辅助账核对。
  7、根据总账、明细账和有关辅助账编制会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 应符合税收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 报送虚假的税收会计、统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 会计凭证、账簿填制的一般要求:
  (一)书写文字必须清晰、工整、不得潦草,要按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为标准填写。
  (二)在印有横格的税收会计文件上书写汉字和数字时,要在格上方留有适当的空距,(一般占格宽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作为更正错误的余地。用计算机打印账簿的,要按计算机程序设置标准打印。
  (三)书写数字,除大写金额应用汉字外,其他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不得连笔写,并在会计凭证合计行前书写货币币种符号。
  (四)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 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行书体书写。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五)所有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
  第二十三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会计核算程序、记账规则、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等应当符合税收会计制度规定。会计管理软件要统一,一般应从会计年度初开始使用,年度中间不得更换。
  第二十四条 税收会计采用借贷记账法,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原则。
  第二十五条 税收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元以下记至分。
  第二十六条 税收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节 税收会计科目

  第二十七条 税收会计科目是对税收会计核算对象的具体内容,按照税收资金运动过程和 税收管理需要,进行科学分类的项目。它是设置账户、组织会计核算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税收会计部门应按照税收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设置、使用会计科目。不需要的会计科目可以不用,但不得随意增删或改变会计科目的名称、编号、性质、核算内容及科目 对应关系。
  第二十九条 在总账、明细账科目之外需要增设其他总账、明细账科目及二级、三级等各层明细科目的,其具体名称、编号和使用方法由省局统一规定。

第三节 税收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

  第三十条 税收会计凭证是说明税收业务发生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具有法律效力,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文件。税收会计凭证按其填制程序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
  第三十一条 收会计原始凭证是记录税收业务发生的最初书面证明,它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是填制记账凭证和登记明细账的依据。原始凭证必须是证明税收业务已经发生或已经完成的文件,凡是不能证明税收业务已经实际发生或完成的文件,都不能单独作为会计的原始凭证。
  第三十二条 税收会计原始凭证按其反映的税收业务内容的不同,分为应征凭证、减免凭证、征解凭证、入库凭证、提退凭证和其他凭证等六大类。各类凭证的具体内容:
  (一)应征凭证。是指税务机关用以确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单位(人)应缴税金发生情况的证明,是核算应征税金的原始凭证。具体有以下几种:纳税申报表、代扣代收 税款报告、预缴税款通知单、企业纳税定额申请核定表或应纳税款核定书、年(季度)纳税营业额申报核定表或定税清册、调整定额税款通知书、核准停业通知书、申报(缴款)错误更正 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审计决定书、财政监督检查处理(处罚)决定书、法院判决书和各种临时征收凭证等。
  (二)减免凭证。指按税法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向税务机关填报的,用以确定其实际享受的减征、免征税款的一种凭证。它是纪录减免税金实际发生情况的证明,是减免税金核算的依据。具体有以下两种:征前减免的,其减免凭证即为纳税申报表;退库减免的,其减免凭证为办理退库的收入退还书。
  (三)征解凭证。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缴纳税款或办理税款结报 和上解时使用的一种凭证。它是核算上解税金、在途税金和待解税金的依据。征解凭证种类如下:各种税收缴款书报查联及汇总专用缴款书收据联、各种税收完税证存根联、税收转账专用 完税证存根联或汇总划解税款清单、罚款收据存根联、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报查联、票款结报单、 印花税票销售结报单、邮寄汇款收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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