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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收会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一)

  第十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统计报表等资料。不得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保证会计人员职权不受侵犯和干扰。
  第十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成绩显著的税收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三章 税收会计工作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制定全省地方税收会计、统计、税收票证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发会计、统计报表,解释报表口径;审核、汇总、上报全省税收会计、统计报表,提供准确可靠的税收会计信息资料;负责税收票证的设计、印制、保管、发放和使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税收会计人员的培训;督促和检查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贯彻执行税收会计、统计、票证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十五条 市地地方税务局负责贯彻实施税收会计、统计、票证管理制度和办法;审核、汇总、编制、上报税收会计、统计报表,提供准确可靠的税收会计信息资料;领发、管理、使用税收票证;组织、指导县(市、区)级税收会计人员的培训;督促和检查县(市、区)级地方税务机关贯彻执行税收会计、统计、票证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十六条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具体实施税收会计、统计、票证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辖区内税收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审核、编制、汇总、上报税收会计、统计报表, 提供准确可靠的税收会计信息资料;领发、管理、使用税收票证;组织、指导基层税务机关税收会计人员的培训;监督和检查基层税务机关贯彻执行税收会计、统计、票证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十七条 基层税收机构负责贯彻执行税收会计、统计、票证管理工作制度和办法;负责辖区内税收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编制、上报税收会计、统计报表,提供准确可靠的税收 会计信息资料;保证税款安全、及时、足额入库;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领发、使用和保管,指导用票人员正确使用和及时结报、缴销税收票证。

第四章 税收会计核算

第一节 税收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凡直接负责税款征收或入库业务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都应按照法律、法规和 税收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搞好税收会计核算工作。税收会计核算单位按其对税收资金管理任务的不同分为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等四种类型。
  (一)上解单位,指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上解业务,而不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的税务机关。
  (二)入库单位,指直接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而不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和上解业务的税务机关。
  (三)双重业务单位,指既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上解业务,又直接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的税务机关。
  (四)混合业务单位,指与乡(镇)金库的设置及其职责相对应,对规定在乡(镇)金库入库的税款,除负责征收业务外,还负责办理在乡(镇)金库的入库和退库业务,对规定在支金库入库的税款,只负责征收和上解业务,而不负责入库和退库业务的税务机关。
  第十九条 税收会计对实际发生并引起税收资金增减变动的应征、待解、在途、上解、 损失、入库、提退、减免、保管款等税收业务,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核算应当遵循:真实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可比性原则、一贯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等。
  第二十条 税收会计可采用记账凭证或科目汇总表两种核算程序,但一个核算单位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只能采用其中一种程序,而不能交叉使用两种程序。
  (一)实行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的单位,根据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及时登记各种账簿, 核算程序如下:
  1、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填制记账凭证。
  2、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日记账。
  3、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和记账凭证,登记明细账和有关辅助账。
  4、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总账。
  5、总账与有关明细账、日记账核对,明细账与有关辅助账核对。
  6、根据总账、明细账和有关辅助账编制会计报表。
  (二)实行科目汇总表核算程序的单位,每五日汇总记账凭证一次,业务量较少的单位 每十天汇总记账凭证一次,核算程序如下:
  1、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填制记账凭证。
  2、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日记账。
  3、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和记账凭证,登记明细账和有关辅助账。
  4、根据记账凭证定期按科目借方和贷方发生额汇总编制科目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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