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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收会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
税收会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一)
(鲁地税函[1999]327号 1999年12月30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依法治税”指导思想,进一步加强我省税收会计管理工作,省局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了《山东省地方税收会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00年1月1日起试行。各地要按照本办法实施税收会计工作,执行中如遇到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原《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会计核算工作规程(试行稿)》鲁地税计字(1997)第13号同时废止。

  附:

山东省地方税收会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以人为本、依法治税”指导思想,全面推进半军事化管理,进一步加强税收会计管理工作,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山东省会计工作管理条例》、《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和《税收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税收会计管理,严格执行会计、统计法规制度,保证税收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税收会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应经常督促、检查、指导税收会计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税收会计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税收会计工作包括税收会计、税收统计和税收票证管理三部分。税收会计是核算与监督税收资金运动的一门专业会计。它是以直接负责税款征收、入库业务的税务机关为会计主体,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对税收资金及其运动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综合的核算与控制,为税收决策及时、准确地提供信息资料,以保证税收政策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和应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一种税收管理活动。 税收统计是根据国家税收政策法令和国家统计的需要,按照统一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方 法进行的一项统计核算工作,它是税务部门对征收业务和管理工作所进行的专业统计,是从数量方面反映税收活动及对经济税源进行统计、分析、预测的管理活动。税收票证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要求、手续,对税收票证的设计和印制、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和停用、盘点、损失处理、核算和检查等各环节进行的管理活动。
  第五条 税收会计工作是一项整体性、综合性的工作。发挥税收会计的职能作用,需要其他职能部门的相互配合。会计部门要向有关部门提供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应及时向会计部门提供有关税收政策、征管、税务稽查资料等;计算机管理部门应与会计部门共同开发、应用税收会计管理软件,实施会计电算化。
  第六条 会计电算化是税收会计工作的发展方向,是实现税收现代化的重要步骤。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积极为税收会计实行电算化创造条件,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稳步推进税收会计电算化的进程。

第二章 会计工作组织

  第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管理税收会计工作。
  第八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工作量的大小和难易程度,按照计划、会计、统计、制度、票证、税源管理、宏观分析等岗位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会计人员。税收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制度,掌握税收政 策、税收会计、统计及计算机应用知识,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证。
  第九条 税收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应当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税收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第十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合理安排税收会计人员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保证税收会计人员知识更新和工作需要。
  第十一条 税收会计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时间性、连续性较强的工作,会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会计机构负责人调动工作或离职,须事先征得上级税务机关会计机 构负责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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