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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住院进行移植的项目费用,个人自负30%后,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规定执行。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住院治疗的项目费用,个人自负30%后,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规定执行。门诊进行放化疗的项目费用,个人自负20%。
  第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实行审批制度。参保人员发生的诊疗项目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设备类目录以内的,由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师提出意见,填写《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检查、治疗项目及药品审批表》,科主任签字,基本医疗保险专(兼)职职能部门审批。
  第十条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进行支付部分费用治疗项目类和医用材料类的器官组织移植和安装人工器官的,应由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医生提出意见,填写《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器官组织移植和安装人工器官审批表》,经基本医疗保险专(兼)职职能部门同意,主管院长签字,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急诊可先行检查治疗,三日内补办手续,否则,费用自理。特殊疾病门诊治疗(放疗、透析),患病参保职工填写《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审批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发放《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定点医疗机构为其建立专用病历。否则,医疗费用按一般门诊医疗管理。门诊、住院的其他基本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要求,未被列入《黑龙江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物价、卫生、财政部门批准后,定点医疗机构方可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型医用设备应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和“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许可证”,未列入区域卫生规划和按国家有关质量管理规定技术检测不合格的大型医疗设备,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协议没有明确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 使用、操作大型医用设备的技术人员应具备卫生部《关于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并持有《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上岗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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