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理疗和治疗器械;
4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临床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及自负比例: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发射装置(r-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住院检查、治疗的项目费用,个人自负20%后,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规定执行。门诊检查项目费用,个人自负40%。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住院治疗的项目费用,个人自负20%后,按基本医疗
保险待遇规定执行。
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住院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的项目费用,按国家普及型价格个人自付30%后,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规定执行。
4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住院采用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项目费用,个人自负10%后,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规定执行。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住院进行透析的项目费用,个人自负的20%后,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规定执行。门诊进行透析的项目费用,个人自负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