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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哈劳社发[2000]183号)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使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临床诊断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
  (二)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
  (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使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目录,采取排除法和部分费用支付法进行管理。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和医学技术的发展,诊疗项目的范围和目录将随《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调整适时调整。
  第六条 不同技术水平、不同专科特色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要考虑临床诊断、治疗的基本需求,要兼顾我市经济状况和医疗技术水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协议时明确的诊疗项目要做到科学合理、方便管理。定点医疗机构新开展的诊疗项目,应在取得物价政策管理部门正式批复后,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经审定可列入诊疗项目。未经审定的,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范围。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门诊诊查费;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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