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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泸县、古蔺县地方电力公司用电同价方案的批复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泸县、古蔺县
地方电力公司用电同价方案的批复
(川价函[2000]4号 二000年一月十一日)


泸州市物价局:
  泸市价工(2000)3号《关于申请核定泸县、古蔺县用电同价方案的请示》悉。根据国家“两改一同价”工作的部署及省上关于农网改造及同价工作的统一安排精神和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泸县、古蔺县同价方案批复如下:
  一、泸县实行城乡用电同价,同价标准为:生活照明每千瓦时0.69元(含维护费0.04元,乡村电工报酬0.02元,线损0.1225元);经营性照明每千瓦时1.20元(含维护费0.04元,乡村电工报酬0.02元,线损0.1275元);生产办公照明每千瓦时0.87元(含维护费0.04元,乡村电工报酬0.02元,线损0.775元);非普工业每千瓦时0.66元(含维护费0.04元,乡村电工报酬0.02元,线损0.0535元);大宗工业每千瓦时0.4646元;农排用电每千瓦时0.17元。
  二、古蔺县实行农村综合电价,其标准为:生活照明每千瓦时0.88元;非普工业每千瓦时0.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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