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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行政执法证件工本费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
定行政执法证件工本费的通知
(闽价[2000]费字7号 2000年1月12日)


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你局《关于上报行政执法证件收费标准的报告》(闽政法(1999)函93号)收悉。行政执法证件工本费已经省财政厅、省物委批准立项(闽财综(1999)193号)。经研究,现将行政执法证件(含佩带标志和证件)收费标准核定为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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