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行政执法证件工本费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
定行政执法证件工本费的通知
(闽价[2000]费字7号 2000年1月12日)
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你局《关于上报行政执法证件收费标准的报告》(闽政法(1999)函93号)收悉。行政执法证件工本费已经省财政厅、省物委批准立项(闽财综(1999)193号)。经研究,现将行政执法证件(含佩带标志和证件)收费标准核定为6.5元。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