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生产、
销售、运输假、私、非、超卷烟的通告
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净化我省“两烟”市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的活动坚决制止非法生产卷烟行为的意见》(国办发[1999]89号),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假、私、非、超”卷烟是指:“假”即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卷烟;“私”即非国家烟草专卖渠道进口的外国卷烟,包括出口回流烟;“非”即非计划内烟厂生产的卷烟、非烟草专卖渠道销售、流通的卷烟;“超”即超国家计划生产的卷烟。
二、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生产、销售、运输“假、私、非、超”卷烟。凡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卷烟的,除没收其全部货物、设备和销售收入外,还要追究生产者的刑事责任。
三、凡销售“假、私、非、超”卷烟的,除没收全部货物和非法收入外,工商部门要吊销其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部门吊销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运输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部门核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按《
烟草专卖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运输“假、私、非、超”卷烟的,一律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执法部门没收运输工具并处罚款。
五、铁路、民航、公路、水路运输部门,邮政以及军队、武警等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假、私、非、超”卷烟办理货运、邮寄、托运或直接承运。一经发现除按《
烟草专卖法》进行处罚外,还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六、任何单位、机关、团体、部队或个人,不得为“假、私、非、超”卷烟提供场地、设备、工具、技术方法、虚假证明、仓储、窝藏、展销、广告、商标、印刷等服务。违者除责成有关责任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外,还视同参与制假行为,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七、坚决取缔无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凡发现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或烟草专卖机关一律予以没收,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