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
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所[1999]96号 1999年12月29日)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22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 城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扣除未分配利润)的比例超过50%的,对其超过规定比率部分增提的折旧额,报经省国税局审核后准予税前扣除。城市商业银行应于年度结束后25日内填报《城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情况报告表》(略),报经主和国税机关审核后逐级层报省国税局。经省国税局审批后,在年度所得税清算时对增提的折旧额允许税前扣除。
二、 城市商业银行的呆账、坏账损失的审核审批和计税扣除办法,按鲁国税所[1998]6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 城市商业银行的安全防范费经主管征收国税机关审核后据实扣除,个别项目费用较大的可分两年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