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为了加快住宅资金周转,降低金融资产的风险,促进积压空置商品房的销售,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基础设施附加费、社会事业发展费随同营业税一并免征。
三、关于营业税政策执行时间的界定
关于营业税政策执行时间。调整后的政策从1999年8月1日起执行。在这之前已签订销售合同并收取预付购房款超过合同总价款10%以上的商品住房,仍按原政策执行。1999年8月1日前已收取预付购房款占合同价款总额不超过10%的,对其余部分从1999年8月1日起按调整后新政策执行。对1999年8月1日以后发生已收取预付购房款退回的。不作为销售空置商品住房享受免税优惠。
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空置商品住房的,在1999年8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免税期内已收到预付购房款占合同总价款40%以上的。免税期满后收到的购房款余额仍可享受免税优惠;对在1999年8月1至2000年12月31日免税期内收到的购房款不足40%、免税期满后收到的购房款余额不再给予享受免税优惠。
四、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仅限于上述单位按照房改政策有关规定向本单位职工销售的现住房。对不符合房改政策有关规定,以及向外单位职工个人销售的房屋,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五、对住房二级市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执行。个人出售住房取得收入,没有增值的,可免缴个人所得税;个人出售住房,虽有增值的,但只要产权个体满5年以上,且是惟一家庭生活用房,由产权人提出申请,房管部门出具证明,报经市地税局审核确认后,也免缴个人所得税:个人出售住房,有增值且不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按收入全额征收l.5%的个人所得税。
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财税字[1999]278号文规定,为鼓励个人购换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具体办法为:
(一)个人出售现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市地税局缴纳,市地税局委托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代收纳税保证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纳税人正式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
(二)个人出售现房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