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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江汉油田炼油厂不执行地方炼厂出厂价格的复函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江汉油田炼油厂
不执行地方炼厂出厂价格的复函
(鄂价重函字[2000]8号 2000年1月14日)
省石油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调整成品油零售中准价和界定江汉油田炼厂定价的请示》(鄂石财[2000]2号)收悉。根据《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计电[1999]104号)和中石化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精神,江汉油田炼油厂生产的成品油应按中石化集团公司制定的出厂价格执行,不应在中石化集团公司制定的出厂价格基础上再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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