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工商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价费发[1999]352号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将鲁价费发(1998)382号部分收费项目标准转为正式收费项目标准的函》(鲁工商办字[1999]263号)收悉。
省物价局鲁价费发(1998)382号文件规定的工商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已试行一年。为继续规范该项工作,经研究,同意将省物价局鲁价费发(1998)382号文件规定的部分项目的试行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详见附表),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从事工商信息咨询服务的单位,必须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不得借用行政权利强制服务并收费。
二、提供企业登记、资信、经营情况和全国注册商标等方面的查询服务,必须按本文附表所列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另立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三、对自愿加入山东红盾信息网的网员,每年收取560元入网费,免费提供《工商信息网刊》(电子版)。网员要求提供其他服务、查询有关情况时,按本文所附工商网点查询项目网员收费标准收取,其费用均在当年入网费中扣除,超出560元后,按网员收费标准另行收取。红盾信息网网上主页制作费按有关规定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