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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调整计税工资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1999]248号 1999年12月28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2000年1月1日起,由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的各类中央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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