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降低城乡
集贸市场管理费等三项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价行[1999]353号、沪财综[1999]72号
1999年12月28日)
根据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的有关规定,现决定降低“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等三项收费标准。
一、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
出售大牲畜、工业产品,收费标准由原按成交额1%下降为0.8%;
出售农副产品、旧货副业产品、工业品、手工业品,收费标准由原按成交额2%下降为1.6%;
修理业、饮食业、服务业,收费标准由原按营业额1%下降为0.8%。
二、个体工商户管理:
属商业销售的,收费标准由原按营业额的1.5%下降为1.2%;
属饮食业的,收费标准由原按营业额的1.5%下降为1.2%,超过1000元部分由2%下降为1.6%;
属自产自销(含来料加工)的,收费标准由原按营业额的1.5%下降为1.2%;
属修理业的,收费标准由原按收益额的2%下降为1.6%;
属服务业的,收费标准由原按收益额的2%下降为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