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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海曙、江东、江北区“购房入户”规定(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海曙、江东、江北区“购房入户”规定(试行)的通知
(甬政办发[1999]212号 1999年12月3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海曙、江东、江北区“购房入户”的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海曙、江东、江北区“购房入户”规定(试行)


  为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积极引进外来人才和资金,进一步繁荣房地产市场,决定在海曙、江东、江北区实行“购房入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凡国内公民在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并符合本规定的,可将户口迁入至所购住宅所在地。
  (二)购房人购买商品住宅,购房款(不含税费)在25万元人民币及其以上或购房建筑面积100 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可办理3人入户;在此基础上,购房款每增加8万元或面积增加30平方米 可增加1人入户。
  (三)本规定所指户籍迁移人系购房者及其家庭成员。
  (四)本规定所称新建商品住宅包括:普通住宅、中高层住宅、高层住宅、别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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