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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水产品批发市场收取交易手续费等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水产品批发市场收取交易手续费等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
(青价费[1999]301号 1999年12月30日)
青岛市水产品批发市场:
你市场《关于申请办理青岛市水产品批发市场物价事宜的报告》(青水批字(1999)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
批发市场交易手续费标准按交易额的5%计收。收取交易手续费应提供以下服务:1、负责交易过程中称重、结算工作;2、负责安全保卫和环境卫生。
二、
零售市场设施租赁费标准按招(投)标方式确定,并与业户签定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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