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三等奖:有一定技术难度或结合实际在技术上有所创新,技术水平属省内先进;省内市场占有率高,经济效益明显,年新增收入250万元以上,新增利税50万元以上(其中新增利润30万元以上)。
以上项目由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由项目主要承担单位负责申报。每个项目的授奖人员一般不超过5人,合作开发的重大项目授奖人员一般不超过8人。
第六条 企业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报先进企业奖:
(一)重视技术进步,注重培养人才和吸引人才,有较完善的奖励机制;
(二)重视科技投入,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费用占企业销售收入的3%以上, 有开发能力较强的企业技术中心,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年列入省级以上技术创新项目一项以上;
(三)企业经济效益显著,年新增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新增利税3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在技术创新工作中,热爱本职工作、团结协作、勇于探索、开拓进取、能积极参与技术创新活动,重视产学研合作,在本单位或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较大者,可申报优秀企业家奖或先进工作者奖。
第八条 申报市技术创新奖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有关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初审、市行业主管部门复审后上报市评委会审定。
第九条 优秀项目奖一、二、三等奖,均发奖牌、证书和奖金。其中奖金一等奖50000元、二等奖30000元、三等奖20000元。 优秀项目奖的奖牌和证书授予获奖单位,奖金应根据参加项目人员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先进企业奖发给奖牌和10万元奖金,该奖金须专项用于企业技术创新。对获得先进企业奖的企业在技术创新招投标中,市有关部门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考虑。
优秀企业家奖发给证书和奖金10000元。
先进工作者奖发给证书和奖金2000元。
第十条 对拟授奖的项目,由市评委会在授奖前向社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之内无异议的,由市技术创新领导小组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再决定授奖;如有异议,由市评委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予以裁决。
第十一条 合肥市技术创新奖所需奖励费用从市技术创新基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奖励的,由市评委会取消评奖资格、收回奖金、奖牌和奖励证书,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