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30日)废止合肥市技术创新奖励暂行办法
(合政[1999]40号 1999年6月5日)
第一条 为促使我市经济建设与科学技术密切结合,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奖励在技术创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创新是指与新技术(包括新工艺、 新产品)的研究开发、 生产及其商业化有关的技术经济活动,是从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到首次商业化应用的系统工程,以市场实现程度作为检验成功与否的最终标准。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
第三条 合肥市技术创新奖评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评委会),由有关专家学者及市经贸、人事、科技、教育、财政等部门组成,负责本奖项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技术创新奖。市技术创新奖分为技术创新优秀项目奖、技术创新先进企业奖、技术创新优秀企业家奖和技术创新先进工作者奖四个奖项( 以下简称优秀项目奖、先进企业奖、优秀企业家奖和先进工作者奖)。市人民政府对技术创新奖实行总量控制,其中优秀项目奖不超过10项,先进企业奖不超过5个,优秀企业家奖与先进工作者奖总共不超过30人。市技术创新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具体评选时间为该年度的第二季度。
第五条 凡列入国家、省和市级的技术创新项目,通过市级以上鉴定验收,技术水平不低于省内先进,投产一年以上并形成批量,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本市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优秀项目奖。优秀项目奖分一、二、三等奖三个等级,其申报评奖条件分别为:
(一)一等奖:技术难度大,达到国际九十年代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投入产出比高,节能降耗显著,对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有推动作用;生产及市场状况好,经济效益显著,年新增收入1000万元以上,新增利税200万元以上(其中新增利润100万元以上)。
(二)二等奖:技术难度较大,具有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调控方向,投入产出比较高;生产及市场状况较好,年新增收入500万元以上,新增利税100万元以上(其中新增利润5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