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和完善艾滋病、性病防治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明确政府各部门、社会各方面在艾滋病控制中的责任以及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权利和义务。加强经常性监督,强化各级管理机制,完善《性病诊治许可证》审批和艾滋病初筛实验室评审制度,规范性病诊疗市场,坚决取缔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活动。
四、行动措施
(一)加强对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落实规划的各项指标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关具体实施方案,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切实研究解决运作中存在的实际实际困难和问题。2000年底以前,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成立政府领导负责,卫生、公安、民政、宣传、教育、计划、财政、科技等部门参加的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或控制委员会。
(二)切实落实防治经费
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分级承担、多渠道筹资的原则,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同时,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及国际援助,拓宽筹资渠道。要充分发挥艾滋病、性病防治协会等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在预防治疗艾滋病、性病工作中的作用。各级财政要把艾滋病、性病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卫生部门要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艾滋病、性病防治;科委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艾滋病、性病防治的科研。艾滋病、性病防治协会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利用开展门诊咨询、技术合作、组织学术交流等各种形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政府其他职能部门要制定本部门相应的防治计划,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实施综合治理。
(三)加强健康教育,提高群众防病意识。
大众传播媒介和各宣传教育单位有义务承担防治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任务;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充分发挥行业特点,有计划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本系统职工和各类相关人员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的自我保健意识;各新闻媒介应无偿开展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工作;各类学校(中学以上学校)要对在校学生普及性教育,向学生讲授预防艾滋病、性病的知识。对卖淫、嫖娼、吸毒人员和婚前检查人员进行针对性宣传教育。卫生部门有义务为各类宣传机构提供资料和业务技术方面的支持。在宣传教育工作中,要坚持正确疏导为主。要积极推广使用避孕套,宣传共用注射器的危害。
(四)依法加强管理、监督、监测工作。
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医疗机构及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治理整顿,落实对供血者、供血浆者和血液、血液制品的检测及监测措施,对2002年6月底以前还未达到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工作规范化管理要求的采供血机构,要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资格。加强对医疗单位控制医源性感染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性病诊断标准与治疗方案》,对艾滋病、性病感染者和病人的诊治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做好对吸毒、卖淫、嫖娼等重点人群的监测管理工作,对公安部门抓获的吸毒、卖淫、嫖娼人员和特种行业的高危人群要进行强制性艾滋病、性病健康检查。对性病、艾滋病诊治专科门诊或专科医院,要实行许可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加强监督管理,对拒绝承担防治义务或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坚决取消性病诊治资格。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艾滋病病毒经采供血或输血和医源性传播的责任者及明知自己为感染者仍将性病、艾滋病故意传给他人者,要依法严肃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