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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教委关于《云南省实施<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意见》的通知

  29.加强教育科学研究,为教育宏观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服务,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践服务,为贯彻落实教育法律、法规提供有关情况和建议。要健全和充实各级教育科研机构和科研队伍。教育科研要着重研究实施科教兴滇的重点、难点、薄弱环节。对教育产业问题进行比较系统的研究,为把教育作为先导性、全局性、基础性的知识产业来抓奠定基础。要研究学校教育中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的思想、方法和规律。
  30.继续提高各级领导对教育战略重点地位的认识,依法保障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把教育和人才培养作为最重要的知识产业来抓,把教育投资作为一种基础性的投资,保证做到《教育法》及《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规定的“三个增长”(即各级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要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在校生人均教育经费逐步增长,教师工资生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要达到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即全省平均不低于20%,地(州、市)要高于20%,县要更高,乡财政主要用于教育和科技。根据《行动计划》的要求,省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的比例,自2000年起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地县财政也要根据实际,逐年提高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科技经费预算安排和确保教师工资按时发放的通知》(国办发[1998]23号)的精神,各级财政每年超收部分和财政预算外收入,应按不低于年初预算时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用于教育。
  税务机关要依法足额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使用。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用于城市中小学和幼儿园建设。农村教育费附加要足额、全面征收,实行乡征、县管、乡用,确保完全用于教育。
  继续鼓励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捐资集资办学。我省不少地县都已决定,从干部、职工的工资中提取1%左右作为人民教育基金,集中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实施义务教育。这对增强干部职工的教育意识和筹措教育经费都有一定意义,各地应从实际出发确定提取比例。根据教育成本分担的原则,适当提高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标准。同时在学校设立救助贫困学生的奖学金、贷学金。各级教育部门管好、用好中小学救助特困生基金,各地、州、市、县及学校也应多方筹措,建立相对固定的资助特困生的地区或校级基金。通过试点,将少数办得好的中小学改为公办民助,提高收费标准,既满足部分家长为子女择校的愿望,又扩大教育经费来源。
  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的发展,实施教育贷款、教育储蓄和教育保险。省工行、省农行开办的第三期中小学勤工俭学贴息贷款(4000万元)于2000年结束后,继续发放贴息贷款,并将总金额增加到8000万元。财政贴息比例仍按第三期的规定,区别不同地区,省财政承担20-40%,其余由用款单位和用款单位的同级财政各负担一半。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教育经费的监督和审计,坚决制止克扣、挪用教育经费,对克扣、挪用者要严肃处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财务和审计工作,管好用好教育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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