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上海在豫企业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用予在豫再投资,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经当地政府批准,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的50%。
十、符合河南省工业经济结构调整项目条件的豫沪合作项目,省工业经济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优先安排。
十一、沪豫两地联合开发、研制河南急需的关键技术和产品,在省科技“三项”费用安排上给予优先支持。
十二、上海企业兼并河南省企业可享受河南省有关财税、金融政策。被兼并企业原来享受的优惠政策,可以带入兼并企业继续享受,兼并企业可以享受被兼并企业所在地政府制订的有关兼并方面的优惠政策。符合国家规定的,优先安排上报冲销银行呆坏账准备金计划。
十三、上海企业兼并、收购河南省乡镇企业,出资在25%以上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待遇。承包、租赁乡镇企业,享受河南省乡镇企业有关政策。
十四、对上海在豫企业,河南工商、税务、海关等单位在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海关报关等方面提供优先服务,简化有关手续。
十五、上海在豫企业在企业和产品认定、资质评审、经营权限审批、项目招投标、业务承接以及上市公司申报、企业债券发行、银行信贷、行业信息服务等方面与省内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十六、河南省各商业银行对上海在豫企业,在开设帐户、信息咨询、贷款申请和外币业务等方面,实行全方位服务,对大中型企业可建立主办行制度。
十七、上海在豫企业所在市地,可按一定的投资额为其管理人员及配偶、未成年子女中办理一定额度的常住户口,不准收取城市人口增容费,并优先安排住房和子女入学、入托。
十八、鼓励上海人才来河南工作,对来豫帮助工作的上海党政干部和科技、管理人员,在政治上享受河南省同等待遇,生活上给予一定优惠。
十九、对上海来豫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共同进行科技攻关的专家学者,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业绩由当地政府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