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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豫沪合作的若干政策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豫沪合作的若干政策意见
(2000年1月7日)


  根据河南省政府与上海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上海市与河南省经济合作的意见》,为进一步促进豫沪合作全面深入地开展,实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联合发展、共同繁荣,特制定关于推动豫沪合作的若干政策意见。
  一、上海在豫企业用地,在土地出让金上予以优惠。兴办开发性农业、林业、牧业和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项目的,可以划拨使用土地;兴办工业、旅游等其他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土地出让金予以优惠。
  二、1999年至2003年上海在豫新办企业在基本建设中涉及的国家和省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煤气初装费、自来水增容、供电站贴费等)减半计收。
  三、上海在河南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5年内根据当地财政状况,由当地财政部门将企业缴纳所得税额的15%--30%返还给企业。
  四、上海在豫投资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按法定税率征收所得税,当地财政全额返还(设在国家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2年后部分返还所得税,使其所得税实际税赋为15%;对其投产之日起2年内所征增值税地方留成(25%)部分,当地财政部门返还80%。
  五、上海在豫投资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重点项目,减半收取购置生产经营用房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为实施高新技术重点项目需新建企业或组建高新技术转化项目公司时,按规定免收国家行政机关事业性收费。
  六、鼓励上海高新技术成果在河南转化,凡以高新技术兴办的合资、合作或独资项目,河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财政贴息资金优先给予支持。
  七、上海的高新技术成果可以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最高可占股份或出资比例的35%。上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上海在豫产品出口企业,凡年度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总额70%以上的,由当地财政返还所得税的50%给企业。同时,3年内地方留成的25%增值税部分由当地财政全额返还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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