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市级和各区县社保基金经办机构间发生的基金缴拨的处理:
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的处理:
各区县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时,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科目;上交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时,借记“上解上级支出”科目,贷记“收入户存款”科目;
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收到各区县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交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时,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下级上解收入”科目,同时将款项划转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或国家控股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
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在编制基金会计报表时,应将“下级上解收入”科目与“上解上级支出”科目数额对冲。
2、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拨付的处理:
各市级社保基金经办机构收到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时,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下拨时,借记“补助下级支出”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各区县社保基金经办机构收到各类基金支出款时,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上级补助收入”科目;支付时,借记有关支出类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各市级社保基金经办机构在编制基金会计报表时,应将“上级补助收入”科目与“补助下级支出”科目数额对冲。
四、关于利息收入的处理:
1、各区县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支出户收到的利息收入应借记“支出类存款”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上交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时,借记“上解上级支出”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收到各区县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上交的利息收入时,应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下级上解收入”科目,将利息收入划转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或国家控股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收入户存款”科目。
2、各区县失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支出户收到的利息收入应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暂收款”科目;上交市失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时,应借记“暂收款”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市失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收到各区县失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上交的支出户存款利息收入时,应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将利息收入划转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或国家控股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