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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及本市贯彻执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社会保险基金
会计制度》及本市贯彻执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沪财会[1999]147号 2000年1月11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局:
  现将财政部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于2000年1月1日起一并执行。
  一、关于会计科目:
  1、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基金核算应按规定分别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科目;
  各区县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基金核算不设“财政专户存款”科目,只设“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科目。
  2、市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基金核算算不设“收入户存款”科目,只设“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科目。
  各区县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基金核算不设“收入户存款”和“财政专户存款”科目,只设“支出户存款”科目。
  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增设“504一次性补充养老金支出”科目;“505储存额返还个人支出”科目;同时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第21行后增列相应项目反映;
  4、“上级补助收入”科目核算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收到市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拨入的各项基金款;
  “补助下级支出”科目核算市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拨付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各项基金款。
  二、关于暂收款的处理
  1、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以现金或银行存款方式收到的暂收款(包括误入款)应记入“收入户存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或“支出户存款(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账户,偿付款项时,再冲减“收入户存款”或“支出户存款”账户。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和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各区县社保中心)代征的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收入记入“暂收”科目。
  各区县社保中心收到代征的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时,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暂收款”科目,上缴市社保中心时,借记“暂收款”科目, 贷记“收入户存款”科目。
  市社保中心收到各区县社保中心代征的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时,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暂收款”科目;将基金收入划转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或国家控股银行设立的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的财政专户时,借记“暂收款”科目,贷记“收入户存款”科目。并同时向市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提交划转凭证。
  市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根据市社保中心划转财政专户的有关凭证 ,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失业保险费收入”科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科目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科目(或“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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