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市实验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沈价发[1999]232号 1999年12月28日)
沈河区教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沈阳市实验学校各年段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鉴于沈阳市实验学校是市教委批准的民办公助体制改革试点学校,为支持教育改革,解决创办试点校的经费困难,根据市领导批示精神,按适当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对沈阳市实验学校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作为改革试点的实验学校要保证幼儿教育阶段的儿童、小学阶段的学生在本校入学和直升。严格执行本《批复》确定的试行收费标准和规定,按幼教、小学、初中三个阶段分段收取费用。
二、小学、初中阶段学杂费按每生每年3,000元收取。
三、“幼小衔接”幼儿园收费按《沈阳市托幼工作管理规定》(沈政发[1994]5号文件)所确定的示范园所收费价格放开的政策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行确定,报市物价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