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省直行政事业
单位派驻会计机构和财会人员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派驻会计机构和财会人员的工作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一月七日
关于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派驻会计机构和财会人员的工作方案
为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会计监督约束机制,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决定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派驻会计机构和财会人员。
一、派驻范围
凡属使用财政拨款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本省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均属派驻范围。派驻将分批进行。第一批派驻的单位有:省纪委(监察厅)、省委组织部、省委直传部、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发展计划厅、省农业厅、省文化体育厅、省民政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交通厅、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林业局、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海南检察分院、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海口海事法院、省房改办。
二、管理机构及职能
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派驻会计机构和财会人员是一项重要的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派驻及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决定成立海南省省直单位会计管理局(以下简称会计管理局),具体负责对派驻机构和财会人员的管理。会计管理局属省财政厅领导的副厅级事业单位,内设若干处,每处负责几个派驻单位的财会工作。其主要职能有:
(一)负责派驻单位的会计机构和财会人员的设置及管理;
(二)负责派驻会计人员的选派、考核;
(三)检查派驻单位的财会工作;
(四)负责向省财政厅报告派驻单位财政资金使用及其它收支情况。
三、派驻会计机构和财会人员的职责
(一)认真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赋予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职责,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