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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旅游支柱产业》的决定

  到2005年,旅游业增加值占全市GDP的l0%左右,初步把我市旅游业建成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到2010年,旅游业增加值占全市GDP的12%左右,进一步提高旅游产业的支柱地位和对全市国民经济的贡献率;到2015年,旅游业增加值占全市GDP的15%左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五、培育旅游支柱产业的主要措施
  (一)成立长沙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旅游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协管旅游的副秘书长和旅游局、计委、财政局、交通局、建委、公安局、国土局、教委、规划局、广电局、环保局、园林局、林业局、文化局、工商局、地税局、国税局、物价局、招商局等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内),办公室主任由旅游局局长担任。
  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研究、协调和解决全市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旅游立法工作,依法管理旅游行业。根据旅游行业管理的需要,逐步研究制定有关行业管理、旅游交通、旅游项目建设、旅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旅游宣传教育、旅游安全、旅游质量监督等方面的政策文件,并提请市人大尽快制定颁布旅游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努力实现旅游行业管理法制化、标准化和现代化。
  (三)加强对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研究,把旅游业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和2015年远景目标,并编制与全市总体规划相衔接的、科学的、具有高起点和前瞻性的旅游业发展“十五”计划。在安排全市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时,对旅游重点基础设施、技术改造和产品开发等旅游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同时,积极争取将在我市新建的2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旅游项目申请纳入国家和省级的旅游重点项目开发建设计划。
  (四)积极支持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垄断旅游业用地的供应,并将旅游业用地出让的增值收益专用于该旅游景区、景点的基础设施建设。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要按照全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突出精品意识,实行市场运作。对在本市新建的2000万元以上重大旅游项目,有关部门应在选址定点、立项审批时先征求市旅游局的意见,其它新建旅游项目应报其备案。
  (五)拓宽筹集旅游建设资金渠道,建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境外、外地及社会资本进入我市旅游市场,合资、合作或独资开发旅游项目。各级政府、招商部门要有计划地安排旅游重点项目进入国际招商,金融部门在信贷投放方面要对旅游业实行倾斜,增加信贷额度。从2000年起,市政府每年将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计划,建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旅游市场促销和旅游项目开发引导,其中第一年200万元,以后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逐年增加。在资金使用上,要采取市场运作方式实施促销和项目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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