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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冬季供暖工作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发布日期:2009年8月28日 实施日期:发布日期:2009年8月28日)宣布失效(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冬季供暖工作的通告
(本政告字[1999]8号)


  为进一步加强冬季供暖工作,确保供暖质量和运行秩序,根据《本溪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和我市实际情况,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城市范围内的采暖用户,均应遵守本通告。
  二、采暖用户不准擅自拆除、移动、接通供暖管网安装暖气管线、增加暖气片;不准擅自动用或毁坏控制阀门;不准私自安装水嘴及其它放水设施。
  三、采暖用户有下列行为的,由市供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供暖办公室予以处罚:
  (一)对未经批准私自拆除、移动、接通供暖管网安装暖气管线、增加暖气片的,责令限期拆除,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擅自动用或毁坏控制阀门,造成事故和影响供暖运行的,除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外,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私自安装水嘴及其它放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每安装一处,处以50元的罚款。
  四、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罚没收据,并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截留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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