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产1.7万吨以下的化学制浆(特种纸除外)、1万吨以下的纸板。
2、年产40万张以下牛皮制革(猪皮80万张、羊皮240万张)。
3、年产1000吨以下染料厂(包括1000吨以下的染料生产企业、1000吨以下染料中间体生产企业、染料和染料中间体总生产能力不超过1000吨的企业),年产1000万米以下漂染、1000吨以下棉、毛纱染色、200万米以下呢绒染色、500万米以下丝绸印染,洗毛。
4、年产3000吨以下黄酒、5000吨以下酒精(综合利用除外)、3000吨以下淀粉、30000吨以下啤酒、3000吨以下味精或麸酸。
5、土法农药、年产100吨以下化学合成农药原药(农药制剂、复配、分装、生物合成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除外),年产4万吨以下硫酸(综合利用除外)。
6、10吨以下转炉炼钢、5吨以下电炉炼钢、5吨以下冲天炉炼铁。
7、湿法回转窑、机立窑、普立窑、干法中空回转窑、1000吨/月以下回转窑生产水泥。
8、年产7500吨以下玻璃纤维,500万米/年以下土工布。
9、土法炼焦、硫、油、明矾,土法(钳锅炉)炼铜、铝、铅、锌,土法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土法采选金、钼、铅锌、莹石,土法手工电镀,实心粘土砖、瓦及相关制品,倒焰窑制面砖、马赛克、耐火材料。
10、废旧汽车的翻新、改装。
11、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
12、小型火力发电(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常规燃煤火电机组)。
(二)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
1、厂址设在西湖、钱塘江(三桥以上)--富春江—新安江—千
岛湖、青山湖、苕溪、西天目等市政府确定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外围保护地带、居民居住区的印染、漂染、化工、农药、染料、金属表面处理、电镀、电解、冶炼、蓄电池、碱法造纸、废旧机械产品翻新、砖、瓦、制(鞣)革、进口废旧物资和工业废物的处理、有毒有害工业废物的收集和处理等项目。
2、设在风景名胜区及外围保护地带内破坏景观、危害安全、妨碍游览的工程项目和设施,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堆场。
3、风景名胜区的景区内的工厂。
(三)市区和县(市)城马路市场。
(四)国家明令禁止生产和淘汰的产品。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项目。
1、对外商投资的鼓励、允许、限制、禁止类项目,按国家计委、经贸委、外经贸部1997年12月修订并经国务院批准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