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前准备阶段对当事人限期举证,或在庭前交换证据及开庭审理期间限期举出新证据,在境内的一般不超过15日,在境外的一般不超过30日。
第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之日前,向人民法院提供全部书证、物证的原件、原物或其它证据,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原件或原物的,应当提供复印件或照片。
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证据后,或在庭前准备阶段限期举证通知书确定的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应在5日内决定开庭。
第五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时,应填写《当事人提交证据目录》,记载证据编号、证据来源、证明的问题以及提交证据人的身份。
人民法院接收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当进行审查核对后签收,并出具《证据收据》(二联单),其中一联交当事人保管,另一联附《当事人提交证据目录》装入卷宗。证据收据应由提交证据人、接收证据人签名、盖章。
第六条 当事人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第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追加或同意其参加诉讼的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对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收集或依有关规定无权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依职权调取。不符合条件的,应在接到书面申请材料3日内,书面通知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未能调取到的,应及时通知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可采取口头通知记入笔录的形式。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时,应当提供书面材料,说明申请调取证据的种类、名称、地点、对象或其它线索等,并说明理由。申请向证人调取证人证言的,应书面列出详细的调查提纲。
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取到的证据,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在取到证据后3日内将该证据的复制件交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并由其签收。
第七条 下列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核实:
(一)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须进一步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的;
(二)当事人提供的为证实同一事实的证据出现矛盾,当事人已不能举证证明的;
(三)同一证人就同一事实向当事人提供了内容矛盾的书面证言,且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作证的;
(四)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因自身的生理障碍确实不具备举证能力和条件,且有正当理由超过人民法院规定举证期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