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民事经济案件限期举证规则(试行)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00年1月6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第4次会议通过)


  《民事经济案件限期举证规则(试行)》业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0年第4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第9次会议认可,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1日起在州内试行。

                                      2000年1月18日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民事经济案件限期举证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民事、经济案件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全面落实公开、公平、公正的诉讼活动原则,明确当事人举证责任和举证期限,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提高诉讼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民事、经济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在举证期限内,遵守诚实原则,客观、真实、全面地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有证据拒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和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对当事人的举证进行分类指导和提供具体证据的指导。
  在审查立案阶段,应就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进行举证指导,可以采取口头告知记录在卷的方式,在立案审查期间7日内,确定举证期限。逾期不能举证的,裁定不予受理。决定立案的,在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时,一并送达《当事人举证须知》。
  在庭前准备阶段,应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争议的焦点,按照案件类别和证据规格,对当事人举证进行分类指导。可以采取向当事人送达《庭前准备阶段限期举证通知书》的方式,于立案后5日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开庭审理前的期间内确定举证期限。
  在庭前交换证据后或开庭审理期间,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提供证据的情况,应对当事人举出新证据或补充证据进行具体指导。当事人申请举出新证据或补充证据以及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新证据的应当进行审查,申请举出新证据或补充证据理由成立的应制作《限期举出新证据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新证据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决定依职权调取。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通知驳回其申请,口头驳回的应记入笔录。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