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进一步加强对代收代征单位管理的通知
(青国税征[2000]2号2000年1月4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市局于1998年制定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委托代收代征管理办法》(青国税征[1998]3号文件检发)在规范代收代征单位的征税行为,加大税务机关对代收代征单位的管理力度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对代收代征工作的某些方面仅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尤其在税务机关对代收代征单位的管理方面,尚未制定具体细致的标准和措施,因此各局的管理深度和力度不尽相同,致使部分局个体税收代收代征工作暴露出了一定问题,如有些税不能应收尽收、有些税收混淆入库级次、部分代收代征单位甚至个别地方政府擅自下调纳税定额等。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我市个体税收征纳行为,充分发挥重新成立和完善的个体税收征管机构的职能作用,市局明确重申进一步加强对代收代征单位的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望各局认真贯彻执行。
一、管理机构的组成:各局要根据人员变化情况,调整充实委托代收代征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个体税收代收代征工作,个体税收征管部门(个体税收管理分局和基层征收分局)作为专职办事机构,要设定专人专职分片负责监管各代收代征单位。
二、委托代收代征单位的确认:委托代收代征工作,主要依靠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场主办单位等组成的代收代征单位进行,各局要积极争取上述部门单位的支持,共同做好代收代征工作。代收代征单位由个体税收征管部门推荐,各局确认。各局要和代收代征单位签定协议,核发委托代收代征证书,代收代征单位应接受所对应的个体税收征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三、代收、代征对象的严格界定:
(一)对已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业户的税收由个体税收征管部门直接征收,条件不允许的局可委托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街道或乡镇财政所)代收,但必须统一用微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
(二)对无固定经营地址且未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流动性经营者的零散税收,以及在集贸市场和早夜市场、摊点群等从事临时经营且未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经营者的零散税收,可委托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场主办单位代征,开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定额完税证》。
(三)对有固定经营地址常年经营、工商部门未核发营业执照的经营者,主管个体税收征管部门必须责令其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实行税务机关直接征收或委托代收税款,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不得按无证户实行委托代征。现有此类业户必须于2000年3月底前,逐一清理办证完毕。今后将严格按照总局征管质量考核指标中登记率的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