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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文物建筑维修、考古钻探工程监督收费标准的批复

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文物建筑维修、考古钻探工程监督收费标准的批复
(晋价房字[1999]第428号 二000年元月五日)


山西省文物局:
  你局晋文物字[1999]第76号《关于申报山西省文物建筑维修、考古钻探工程监督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文物建筑维修、考古钻探工程监督收费项目的批复》(晋财综字[99]175号)的规定,同意你局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接受委托,对文物建筑维修、考古钻探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并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百万元以内项目收取1.5%;百万元以上项目,超出百万元部分按1%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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