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对在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实行重奖,允许企业按实际创造的效益(税后利润)提取3-10%作为奖励。
35、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在3~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O%。获奖人在取得上述股权(即股份)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取得股份分红或转让股份时,按有关政策征收个人所得税。获奖人取得的奖励金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6、对高新技术企业员工将分红所得留在企业扩大再生产的,其分红所得按省政府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7、发挥企业对人才培养、引进的主体作用,建立以市场机制为主导的人才引进、配置机制。凡涉及高新技术、支柱产业、新兴产业,以及符合我省产业调整方向;有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各类人才,全部放开引进。对引进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不受单位编制、增人指标、工资总额的限制,专业技术职务可由用人单位聘任,在工资、福利、住房、职称、科研经费以及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优惠保证。鼓励以项目带人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标,选择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部分关键岗位,公开向海内外招聘人才。对在高新技术企业工作而未在福建落户的引进的科技骨干、管理专家和出国留学生,可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暂住人口,其子女入托、入学享受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
38、推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人才评价、认定制度。推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专业技术人员竞争上岗和聘约管理;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中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破格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完善多种所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
人员出国(境)审批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