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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促进高新技术发展优惠政策

  25、拓展贷款担保方式。对信誉良好、现金流量稳定、经营稳健的科技企业,对大企业有稳定配套关系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信誉良好的大企业开具的商业汇票,银行可办理票据抵押或贴现贷款;对由政府设立的担保贷款中心提供的贷款担保,各金融机构应优先安排贷款。
  26、各级政府要在人才、物力和财力上支持做好孵化基地建设等工作,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加快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更好地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提供基础条件。
  企业经营方面
  27、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并取得自营进出口权。
  28、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经对外经贸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境外分支机构,适当放宽审批条件,并给予资金外汇汇出、人员派出等方面的便利;优先安排其外汇调剂额度。
  29、高新技术成果经法定机构评估,并经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可作为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入股,其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35%,另有约定的除外。 30 实行政府采购政策,通过预算控制、招投标等形式,引导和鼓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择优购买国内、省内高新技术及其设备和产品。
  31、鼓励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闽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办好留学人员创业园,吸引境外留学人员来闽创业,简化留学人员来闽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审批手续,在项目扶持、实验设备、土地使用、税收减免等方面提供优惠条件。鼓励留学人员来闽承包、租赁各种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
  3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内,优先安排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项目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用地。
  人才方面
  33、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专职、兼职创办或受聘于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在企业任职期间,科技人员技术任职资格予以保留;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聘请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做兼职教授、研究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与高新技术企业联合培养研究生,共同建立实验室;允许在校研究生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并保留其一定时期的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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