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方面
17、用好科技三项费用,省级科技计划逐步实行课题制,重大项目实行招标制。在各类科技计划中,大力支持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及产业化,重点支持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和生物技术工程产品。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合作,对于联合申请、联合实施的科研开发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18、设立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订)。通过项目开发、贷款贴息和少量的股权投入等方式,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19、鼓励社会资金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按现代企业制度方式成立以政府财政投资为引导,多方参与的福建省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公司。探索建立适合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产权交易机制,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产权流动。
20、高新技术企业经批准可以采用发行企业债券方式筹集资金,鼓励具备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高起点、规范化的股份制改造。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上市不受原有额度和规模限制、优先审批。
21、各金融机构要完善科技信贷管理和服务体系,及时掌握和了解科技企业贷款需求情况,适当扩大基层行对科技型企业的贷款审批权限,拓宽贷款领域,运用多种信贷方式,增加高新技术信贷投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22、金融机构在信贷等方面积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国家和省市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贷款,银行要根据国家投资政策及信贷政策规定,可支持列入投资概算添置的生产必需设备、检测仪器等固定资产。
23、各商业银行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科技产品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要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好的科技产品出口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要根据信贷、结算管理要求,提供打包放款及履约保函、预付金保函等多种金融信用支持。
24、积极办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业务。各金融机构信贷人员要主动加强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沟通和信息交流,促进银企之间稳定的联系制度,积极受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申请,合理评价科技型中小企业资信,公开贷款程序,对手续完备的贷款申请要在规定期限内尽早予以答复,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配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运作,以及对科技贷款的财政贴息,扩大对科技企业的贷款投入。对规模小、产品市场占有率较高、有还贷能力的企业,可提供额贷款,特别是创新能力强,直接服务于“三农”的技术和产品推广的科技型小企业,要重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