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营业税。
8、经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技术转让以及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其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技术性服务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9、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暂免征所得税。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10、从政府或科技行政部门取得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大科技项目研制费等科技三项费用(含科技专向费)用于科技研究与开发的,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11、经省科技行政部门审查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园)、大学科学园等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机构,自认定之曰起,其为孵化项目和孵化企业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应交纳的营业税、产房税、企业所得税在三年内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收列支返还给创业服务中心,用于创业服务机构创立为转化科技成果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资金及服务条件的改善。
12、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国外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税方面
13、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14、对国内没有的先进技术和设备的进口实行税收扶持政策。
15、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的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的进口自用仪器设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6、经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审核,海关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区内设立保税仓库和保税工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