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高新技术发展优惠政策
(2000年1月15日)
福建省为了加大对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鼓励海内外各界人士在闽进行高新技术领域的合作开发,出台了一系列促进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摘要如下。
税收方面
1、经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含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头两年免征,第3至第5年按15%税率减半征收:老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从认定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本办法的优惠规定,但不得重复享受同类规定。
2、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比照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查合格,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享受按减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项目和技改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予以从优从宽掌握。
4、为加强企业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对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费用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准予全额税前列支。当年列支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在今后3~5年内分摊列支。
5、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软件开发企业的工资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对企业研制成功并经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新产品在三年内、省级新产品在两年内,其新增增值税的地方25%分成部分返还企业,经省级财税部门审批,其返还的税款不再并入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