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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财税[1999]403号 1999年12月30日)
各区、市、县财政局、地税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税字[1999]2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2000年底前销售的,仍按大地税发[1999]95号文件规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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