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电子商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数字证书部分)
(1999年12月30日)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电子商务数字证书(以下简称数字证书)人证服务价格管理,规范本市数字证书人证服务收费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数字证书的申领、发放、验证、管理、使用及其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是本市数字证书人证服务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物价局(以下简称市物价局)是本市数字证书认证服务价格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机构)
上海市电子商务安全证书管理中心有限公司(Shanghai Electronic Certificate Authority Center Co. ,Ltd.以下简称市CA中心),是本事惟一从事数字证书发放、验证和管理的机构。
市CA中心可以委托相关单位作为业务受理点从事数字证书的受理和发放。
第五条(服务项目及内容)
数字证书发放、验证和管理的服务项目及内容包括:
(一)申请开户,提供审核用户身份、制作数字证书、提供证书存储、证书管理、证书查询、证书日常维护、证书安装与使用指导等服务。
(二)证书更新,更新证书应当在原由存储介质上进行操作,除审核用户身份外,服务内容与申请开户相同。
(三)证书挂失,提供将作废证书列入黑名单库服务。
(四)信息查询,提供查询数字证书使用者公开信息服务。
(五)技术坚定,提供数字证书及数字签名的技术鉴定和证明服务。
(六)特殊服务,提供密钥代管、密钥更新、相关软件开发、安全系统开发、电子上午咨询与技术指导等服务。
第六条(用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