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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四川省环保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四川省环保局关于贯彻
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川价字费[2000]13号 二000年一月六日)


各市、地、州物价局、建委、环保局:
  为了减少污染,保护环境,贯彻中央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增长,加大对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的精神,解决现行污水集中处理率低,多数城市还没有收取污水处理费,已经收取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在征收过程中,欠费和漏收问题比较严重;污水处理费收入的管理不规范,截留、挪用等问题,国家三部委局最近下发了《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根据国家规定的精神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污水处理费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供水价格上加收污水处理费,建立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的良性运行机制
  污水处理费是水价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批准收取污水处理费的城市,根据用户用水数量(包括从城市供水企业取水、自备井和从江河湖泊取水)在供水价格上加收污水处理费,以补偿城市排污和污水处理成本,建立污水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污水处理企业(单位)要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
  污水处理费由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按月按比例划拨给排水和污水处理企业(单位),用于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分配比例应根据各城市的具体情况在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时确定。
  现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污水处理企业(单位)的污水处理费,市(地、州)的所在城市由市(地、州)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向省物价局申报污水处理费标准;各县(市、镇)所在城市由县(市、镇)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向市(地、州)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污水处理费标准。
  不建污水处理厂(单位)的城市不得收取污水处理费。
  现已开工尚未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单位)的所在城市,可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向省物价局报批适当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于补充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资金,但必须在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
  各污水处理厂在申报污水处理费的同时,应将报批材料对应抄送省、市(地、州)建设、环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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