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关于对本市外贸、工贸和综合性进出口公司1999年度出口退税清算的代电通知

  7.99年外贸企业各所属期申报的消费税出口明细数据;
  8.99年外贸企业申报的更正单信息;
  9.99年外贸企业申报的退运信息;
  10.99年外贸企业的外销库存转内销证明信息;
  11. 99年外贸企业各所属期申报的进料加工数据;
  12. 99年外贸企业各所属期申报的企业核定商品代码。
  五、1999年度本市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各项数据的具体调整方法
  (一)关于99年度外贸企业退税期初库存的调整方法
  在本年度清算中,外贸企业对退税期初库存不能进行任何改动。其中部分外贸企业在99年中已经对期初库存申报的更正信息在本次清算程序中我处已进行了替换调整,并以进货凭证号码为TZJZ(即“调整结转”四个字的拼音开头字母)开头告知。
  (二)关于99年外贸企业各所属期申报的增值税进货凭证明细数据的调整方法
  1.对外贸企业已申报增值税进货凭证明细数据的调整方法
  A.对外贸企业已申报增值税进货凭证明细数据的调整方法只有“修改”。
  B.商品代码只能修改后八位,即前两位(商品大类)不能变动,而且修改后的十位商品代码在以前日常退税申报中未申报过,必须先在企业自加商品代码库中进行维护后才能使用。
  C.外贸企业在日常退税中已申报的商品代码与计量单位的对应关系不能修改。
  D.进货凭证的金额和税额不能修改。
  E.进货凭证的号码允许修改最后两位项号。
  F.外贸企业对已申报进货凭证明细数据进行修改后,必须在清算说明中逐笔填写“修改原因”。
  2.对外贸企业新增增值税进货凭证明细数据的输入方法
  A.对外贸企业新增增值税进货凭证明细数据的输入方法有“新增”、“修改”和“删除”。
  B.外贸企业新增增值税进货凭证的十位商品代码若在以前日常退税申报中未申报过,必须先在企业自加商品代码库中进行维护后才能使用,而且商品代码和对应的计量单位应保持整年度一致。
  (三)关于99年外贸企业各所属期申报的增值税进货辅助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数据的调整方法
  99年外贸企业各所属期申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数据的调整方法和调整原则与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调整方法和调整原则基本相同。
  (四)关于99年外贸企业各所属期申报的消费税进货凭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明细数据的调整方法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