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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关于对本市外贸、工贸和综合性进出口公司1999年度出口退税清算的代电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关于对本市外贸、工贸
和综合性进出口公司1999年度出口退税清算的代电通知
(沪国税退便发[1999]57号 1999年12月28日)


  遵照国税发[1999]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的清算管理办法,结合今年本市出口退税的实际情况,我处对1999年度本市的出口退税年度清算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关于1999年度出口退税清算的范围
  1.企业范围
  本次99年度清算的企业范围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其他综合性公司、外高桥保税区内贸易公司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31号等文件规定特准退(免)税的企业等(以下简称“外贸企业”)。工厂自营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由于退税方式的不同,不列入本通知清算的企业范围,对这两种类型企业的退税清算,将另行发文通知。
  2.业务范围
  上述外贸企业,在1999年1月至12月内已报关出口离境,并在财务上已作销售处理的出口货物均属本次清算的业务范围。
  二、关于1999年度出口退税清算中的几个政策问题
  (一)关于本市实行出口企业分类管理中B类外贸企业的核销单清算问题
  根据《清算管理办法》中的规定:B类外贸企业将外汇收汇核销单收齐备查,清算时对未收齐外汇收汇核销单的已退税款予以扣回。因此,在本次年度清算中,分类管理B类外贸企业必须将按月单独装订成册的外汇核销单上报我处检查。若外贸企业在原日常退税中申报的某一笔出口明细记录现发现因未取得外汇收汇核销单而不能退税,可将原申报记录中的“出口数量”字段修改为零,并在备注栏内注明“缺外汇核销单”以示区别。同时附送《上海市外贸企业分类管理B类企业年度出口收汇核销担保书》(样式见附件四),保证提供的全年外汇收汇核销单无误。
  本次年度清算结束后,我处依据出口企业的年创汇额和企业的退税及财务管理状况,核定2000年度出口企业分类管理中心B类出口企业,立即并核发证书。
  (二)关于本次年度清算中处理外贸企业的远期收汇核销问题
  在本次年度清算中,我处将对外贸企业本年度内和清算中申报的中远期收汇核销申报进行核销检查,对逾期未收汇核销的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外贸企业应将原申报出口明细数据中的“出口数量”修改为零,并在备注栏内注明“缺外汇核销单”加以表示,同时清算程序自动扣回已退税款;对其余申报远期外汇收汇核销的记录我处将打印《外贸企业年度清算远期外汇收汇核销申报检查表》(样式同出口明细申报表)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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