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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通知

  对部分单项目房地产企业期房销售按核定利润率预征所得税有困难的,经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暂缓征收,具体缓征办法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制定,报省局备案。
  三、现房、期房的划分标准
  现房、期房有划分应以是否取得建筑质量监督部门出示的竣工验收报告为划分标准,企业在未竣工验收前预售的房地产为期房,竣工验收后销售的房地产为现房。
  四、交际应酬费的列支标准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与开发经营项目有关的交际应酬费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一)款规定的列支标准,按预收款收入与已实现的营业收入予以计算列支。
  五、营业收入实现的确认
  对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的实现除下列规定外,应以房地产企业收到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的权利之日确认其收入的实现。
  (一)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的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房地产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国税发[1994]086号)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销售的按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一)款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644号)的有关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
  六、房地产企业出租房的税务处理
  对房地产企业将开发的房地产用于出租的,其出租部分房地产可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并入企业当期收入。
  房地产企业将用于出租或自用的房地产再销售取得的收人应并入企业当期收入,该部分房地产的成本应按扣除折旧后的净值计算。
  七、对预收款收入的管理
  房地产企业取得的预收款收入是预征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税务机关应把企业预收款收入是否及时入帐并申报作为日常管征的重点,可从以下方面加强控管:
  (一)要求企业提供房地产交易中心签发的“预售房许可证”和预收款银行专用户头,核对银行进帐单,据此核实企业取得的预收款收入。
  (二)对房地产企业预收收入情况有疑义的,税务机关可通过房管局查阅房地产交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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