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征收电力城市
公用事业附加费问题的复函
(鄂价重函字[2000]2号 2000年1月3日)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省物价局、省电力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调整湖北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鄂价重字[1999]285号)下发后,我们陆续收到部分地区物价部门和企业就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征收问题来函请示,现一并回复如下:
根据鄂价重字[1999]285号文件规定,已开征地区按原开征范围执行。这里指的原征收范围应不包括原来未开征的或地处城镇之外,且路灯等公用设施为企业自身投资建设和自行维护的企业。这些地方和企业的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继续按原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