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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实行分时电价的复函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实行分时电价的复函
(鄂价重函字[2000]3号 2000年1月5日)


房县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对供水企业是否应实行分时电价的请示》(房价[1999]3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电价政策,国家鼓励推行峰谷和丰枯分时电价制度。在尚未普遍推行分时电价制度时,考虑到自来水供水企业属公益性单位,可暂缓执行分时电价。你县是否实行分时电价,由县物价局商县供电部门后确定,实施办法参照鄂政发[1993]72号文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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