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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大政发[2000]17号 2000年1月10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项目及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创业服务机构),均可享受本规定的有关政策。
  第三条 大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是高新技术产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企业、产品、项目及创业服务机构的认定和年度考核工作。
  第四条 建立和完善以政府引导的、以企业为主体的、以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相结合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体系,促进和支持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2000年,市政府出资8000万元,主要用于:
  (一)组建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积极吸引社会资金,并通过风险投资和贷款担保等形式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二)资助、扶持创办各类创业服务机构。支持孵化新生科技型企业和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三)鼓励和扶持国内外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在我市设立研究开发中心。
  2001年以后,市政府每年注入一定资金,用于补充风险投资和创业孵化资金。
  第五条 本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中,被资助、扶持的创业服务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市政府资助金额的2倍以上匹配资金。
  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来我市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在我市注册、对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投资额占其总投资额不低于70%的,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并可按当年总收益的3%至5%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投资性亏损。风险补偿金额可按年度结转,但其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年末净资产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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