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
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2000]6号 2000年1月10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2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扣除未分配利润)的比例超过50%的,对其超过规定比例增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报经市国税局审核批准后准予税前扣除。需办理申请税前扣除的城市商业银行应以市行为单位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填报《城市商业银行增提的固定资产折旧申请税前扣除审批表》(见附件),报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上报市国税局审批。经市国税局审批后,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增提的折旧额准予税前扣除。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
二、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可以在税前列支奖金的城市商业银行,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税政[1999]108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凡符合坏帐条件并申请核销的城市商业银行,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青国税税政[1999]14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