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经批准,企业可将部分闲置土地划给职工建房,以土地价值折抵安置费用。
4.保障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发放。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优先用于补交本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财政有计划地安排部分国有资产转让收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四)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企业自办的社会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可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应由政府接收的部分,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接收。企业职工住宅实行商品化,从企业资产中剥离,独立管理和运作。
(五)企业兼并破产、债权转股权、封闭贷款、发债融资、技改贴息、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创新与推广、进出口配额等方面的政策优先用于实施改革与脱困的企业,支持收购、兼并脱困企业的优势企业和承担行业结构调整责任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上市。
(六)严厉打击走私,打击假冒伪劣,制止低价倾销,整顿市场秩序。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压缩低水平、过剩的生产能力,淘汰落后的工艺和设备,防止重复建设。继续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七)坚持“三改一加强”,实施
国家经贸委《“九五”企业管理纲要(试行)》,提高企业整体素质。继续学习推广邯钢经验、亚星比价购销管理经验,严格执行《
企业财务通则》和《
企业会计准则》,加强各项基础管理和专业管理,重点搞好成本管理、资金管理、质量管理,全面提高经济效益。深化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坚持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和厂务公开,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增强企业活力。
(八)健全国有企业改革与脱困联席会议制度。省国有企业改革与脱困联席会议由分管副省长召集,对企业改革与脱困负有关联责任的各有关部门参加,定期研究解决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与脱困的重点、难点问题。国有大中型企业较多的市、县和部门,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领导、协调机构,加强对企业改革与脱困工作的领导。
(九)各市、县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协调行动,共同帮助企业做好改革与脱困工作。要建立跟踪制度,定期检查、通报企业改革与脱困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倾向性问题,总结经验,大力推广具有普遍意义的做法。
附件:1.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名单(略)